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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运城光大会计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度

作者:光大会计   日期:2013/11/13 17:16:01   点击数:{1873}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促进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央《建立建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精神,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决策和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党风廉正建设的部署、要求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情况;
     (二)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正教育情况;
     (三)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正建设规章制度和组织实施情况;
     (四)党风廉正建设列入领导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责任分解及监督检查情况;
     (五)领导干部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情况;
     (七)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以及案件查处情况;
     (八)执行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情况。
      第四条  主持召开民主生活会,听取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民主评议与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向支部成员通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五条  考核、评议结果,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罚、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或者阻挠、对抗监督检查,对办案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  凡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评先选优晋级,不得提拔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