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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运城光大会计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员教育制度

作者:光大会计   日期:2013/11/13 17:34:26   点击数:{1999}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所情况,进一步加强和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想觉悟,促进党的建设,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教育管理,有利于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施党员教育,要根据党中央统一部署,深入实际,把组织管理与思想教育结合起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充分调动流动党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条    流动党员的教育工作由党支部统筹安排,各方积极行动,密切配合。
       第四条    党支部应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组织、引导党员增强党性,提高素质。
       第五条    党支部建立党员活动室,配备党报党刊,为党员提供良好的活动条件;积极开展组织生活,开展革命传统、爱国主义等教育及其它有意义的活动。
       第六条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制定科学的党课教育计划。党课的内容要紧密联系实际,针对党员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积极正确的引导,努力做到深入浅出、生动形象,增强党组织的吸引力。
       第七条    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流动党员的跟踪管理。
       第八条    建立党员思想状况调查汇报制度,由党支部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流动党员的思想状况,及时汇报给党总支部及部直属机关党委。
       第九条    共产党员不准信仰宗教。对于共产主义信念动摇、热衷于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的党员,经过批评教育后有转变决心和实际表现、本人要求留在党内的,可作限期改正处理;经过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
       第十条    党员要求退党的,党支部应对其进行教育;坚持要求退党的,应由本人向所在支部提交书面申请,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作出书面同意除名的决定,并上报党委备案。除名决定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建立党员教育工作的检查、考核制度,抓好薄弱环节的检查和督导;正确、及时地树立好典型,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