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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运城光大会计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作者:光大会计   日期:2013/11/13 17:20:04   点击数:{1925}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使流动党员能够在流动中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和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党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二)坚持分别情况、动态管理。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职业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
  (三)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第三条  流出地党组织应切实加强对流出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一)党员外出前,应对其外出的事由、时间及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备案。 
  (二)根据党员外出情况,主动为其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并督促其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登记。 
  (三)对党员外出地点比较集中且组织关系隶属于同一支部的,原所在党支部应积极与党员外出所在地党小组联系协调,分别组建流动党组织或临时党支部,并负责管理。 
  (四)流出地党组织在外建立的流动党组织,可与流入地党组织协商,委托其进行管理,条件成熟后移交流入地党组织管理和领导。
  第四条  流入地党组织要积极主动做好流入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需要填写“接收回执”的,要在接收后的10天内向流出地党组织寄送。      
  第五条  做好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      
党员外出时间6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应办理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将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入所去地方、单位的党组织。      
  第六条  流动党员要高度重视、按章依规办理组织关系的转移。      
  第七条  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接转事宜、长期不与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联系的,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要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八条  建立健全《流动党员活动证》管理制度。流动党员一般应当持《流动党员活动证》。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或组织生活所在党支部每年进行一次审核。      
  第九条  建立健全流动党员管理台帐制度。       
  第十条  建立健全流动党员定期联系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流动党员目标管理制度。基层党组织应根据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流动党员流动期间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遵纪守法,特别是发挥党员作用等提出明确的要求,制定可操作性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于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走访慰问、关心流动党员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流动党员教育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  流动党员原则上向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缴纳党费。       
  第十五条  预备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期间,预备期满,应向流出地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由流出地党组织在书面征求流入地党组织考察意见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办理转正手续。      
  第十六条 预备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办理任何手续擅自离职或外出且连续两年不与原所在党组织取得联系,或持证外出但在预备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七条 积极接收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认真受理流动人员提交的入党申请,并落实专人进行培养教育,条件成熟的由流入地党组织做好发展工作。      
  第十八条  民主评议由流动党员正式关系所在党组织负责。      
  第十九条  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前,应及时向外出流动党员发出通知,同时要积极与流入地党组织取得联系,书面征询对流动党员的意见。    
  第二十条  评议时要认真审查党员的《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流入地党组织的鉴定材料。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在评议后应将评议结果告知本人,同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流入地党组织。      
  第二十二条  根据民主评议情况,党组织要对表现突出的流动党员予以表彰。      
  第二十三条  要切实保障流动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四条  没有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应提前通知外出党员参加,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也可通过规定程序办理代理投票手续,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流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组织,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上级党组织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时,要注意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在流动党员中产生代表。      
  第二十六条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要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走在群众的前头,做遵纪守法、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模范。      
  第二十七条 流出地党组织要实施流动党员培养工程,重视对外出流动党员中优秀分子的培养和使用, 增强党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八条  把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 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要积极创新工作手段,搭建有效平台,完善管理服务网络,逐步实现流动党员管理的规范化、常态化。